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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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5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代理人 林柏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千葉科技股份有│星展銀行新竹分行│99年7月5日│95,600元│DB0000000││││限公司 邱維勳 ││││││├──┼───────┼────────┼──────┼──────────┼───────────┼────┤│002│千葉科技股份有│星展銀行新竹分行│99年9月5日│95,600元│DB0000000││││限公司邱維勳││││││├──┼───────┼────────┼──────┼──────────┼───────────┼────┤│003│千葉科技股份有│星展銀行新竹分行│99年11月5日│95,600元│DB0000000││││限公司邱維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