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肆萬陸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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