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02號原告 張煜福 訴訟代理人 林承勳 被告 翁晉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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