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21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新慶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 律師
張百欣 律師 黃曼瑤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
7月29日所為104年度訴字第721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並於同年8月16日具狀提起上訴,經核其聲明上訴狀僅稱「判決難甘服」、「詳細理由待整理後再為補陳」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同年10月25日裁定命其於補正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嗣該裁定業於同年11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由具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可證,惟上訴人逾限迄未補正上訴理由書,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徐雍甯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