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506號原告 陳彥名 被告 蘇冠 又被告 陳思菁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4年度易字第12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冠又、陳思菁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