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90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巧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巧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核被告江巧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供己施用而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罪行,經觀察、勒戒及判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猶不知悔改,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不僅戕害自身健康,更彰顯被告有施以相當期間監禁,以矯正其施用毒品惡習之必要,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其手段對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施秀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358號被告江巧雲女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
○巷00號居彰化縣○○鎮○○街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
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巧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1月23日19、20時許,在彰化縣○○鎮○○里○○街0號6樓租屋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再以火燒烤使產生煙霧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1月26日14時
6分許,因係毒品列管人口,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江巧雲於偵查中之│坦承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供述│安非他命之事實。│├──┼──────────┼────────────┤│2.│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佐證被告尿液檢體經檢驗後│││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呈安非他命類甲基安非他│││(報告編號:00000000│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號)及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代號:Z000000000││││048號)各1紙││├──┼──────────┼────────────┤│3.│本署被告提示簡表、刑│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106年12月22日觀察、勒戒│││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公訴蒞庭簡表及矯正簡│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表等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檢察官吳宇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蔡福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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