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17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北簡字第2178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金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
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法第24
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49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500,000元,然未就起
訴事實提出請求之依據為何,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
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命原告提出準
備書狀1份詳載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請求依據及原因事
實,繕本逕送被告,回證送本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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