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44號聲請人 許淑華 相對人新北巿鸚哥石文化夢想協會附屬三鶯社區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意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一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勞方與資方雙方合意:資方應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元,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上述和解金款項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元,資方應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匯入勞方許淑華原留薪資帳戶內。」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9月1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25,600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勞方與資方雙方合意:資方應給付2萬5,600元,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上述和解金款項2萬5,600元,資方應於108年10月31日前匯入勞方許淑華原留薪資帳戶內。」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25,6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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