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24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建成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990號、9445號),且為本院裁定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建成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柒月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蔡建成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諭知自民國
108年6月16日起羈押3月。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緝字第2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年8月確定,本院並同意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借執行上開有期徒刑,刑期起算日期為108年7月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7月8日嘉檢 卓五 108執助405字第1089017461號函各1份及檢附之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
2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入監服刑期間,其身體自由已受到相當期間之限制,即無逃亡之疑慮,從而,本院原諭知羈押之原因應歸消滅,故本案即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周欣怡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