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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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17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標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1,2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扣除已繳之22,087元外,尚應補繳20,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詠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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