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文聖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文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文聖前犯恐嚇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2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74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5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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