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96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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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965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胡鶴齡

胡棠禎胡秋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

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此為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之法定要件

,故債權人未提出執行名義,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

期不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執行法院得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

而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986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然其提出之執行名義有缺漏,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8月6日、同年10月7日通知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分別於同年8月12日、10月14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未予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君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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