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96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965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胡鶴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
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此為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之法定要件
,故債權人未提出執行名義,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
期不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執行法院得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
而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986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然其提出之執行名義有缺漏,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8月6日、同年10月7日通知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分別於同年8月12日、10月14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未予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