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34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同額現金後,已於民國97年4月23日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拘提未獲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97年11月13日投埔警偵字第0970018594號函送本院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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