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45號
原   告 台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原住臺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周紹武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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