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44號原告 孫永臨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莊佳樺 律師被告 林慧玲 訴訟代理人 顏本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零柒佰貳拾伍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詹佳佩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臺北市○○區○○段一小段241地號土地:
121,147元(公告土地現值)×200平方公尺(占用面積)×607/10000(原告應有部分)=1,470,7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