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43號原告 黃金良 訴訟代理人 陳瑞華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旌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叁元,經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後,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壹萬伍仟零伍拾叁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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