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保管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50號原告 劉建麟 被告 陳清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保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惟原告僅繳納1,495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2,375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12月2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同年00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4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莊川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