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76號聲請人 李勇狄 即社團法人華人專業人才培育協會
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原本及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3、11行「社團法人專業人才股份有限公司培育協會」之名稱,應更正為「社團法人華人專業人才培育協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人於聲請時誤載其名稱,而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經聲請人陳報請求更正,爰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郭書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