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3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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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3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晉豪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晉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第2項第1款至第3款事項。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晉豪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或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至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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