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3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皆利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皆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皆利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12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091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2月22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原少訴字第17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