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4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揭朝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