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9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潤誠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登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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