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9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錸恩帕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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