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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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36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巧瑜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