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88號原告 許承家 被告 陳旭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4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相證據及繕本1份。
二、本件訂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審理,兩造應遵期到庭,合併通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