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五號聲請人志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晉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對之聲請再審。惟核其聲請狀所載,無非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法官林大洋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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