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1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陳崇城 債務人 蔡忠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4.52計算之利息,及以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柒佰玖拾玖元、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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