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15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黃玉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玖萬貳仟貳佰零貳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玉貞於民國93年09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09月2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93,691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