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1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阮金燕 上列聲請人與 阮氏秋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案請求金額新台幣82萬元之債權計算方式(若已清償部分,請 陳明 已清償金額及係清償何張本票之金額)。
三、請陳明本案全部本票之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到期日)為何?(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或提出已向法院聲請之本票裁定之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或債權憑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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