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41號
債權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伍拾玖萬參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伍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