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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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43號
調解筆錄原告 吳書葶 訴訟代理人 柯良諺 被告 陳來發 第三人 陳清富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43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14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上午11時58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柯良諺被告陳來發第三人陳清富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柯良諺被告陳來發第三人陳清富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陳來發、第三人陳清富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陸仟元,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5日當場給付貳仟元現金完畢,經原告訴訟代理人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壹萬肆仟元,於103年9月份起於每月10日前按月各給付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若未按期履行,願再加付原告懲罰性違約金貳萬元,以上分期給付均匯入原告指定臺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柯良諺帳戶內。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145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柯良諺被告陳來發第三人陳清富調解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