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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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16號聲請人 余國安 代理人 黃和協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月珠 間請求離婚之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固有明文。惟依中央法規定標準法第11條規定,命令不得抵觸法律,上揭辦法係屬法規命令,其相關規定自不得抵觸法律,倘法律基於保障涉案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隱私權,而另有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相關規定者,為落實該法律規定之意旨,依法律規定屬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案件,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月20日院鎮文孝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釐清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確保當事人訴訟權、律師辯論權益為由,聲請自費交付自102年1月5日起至103年6月5日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等語,惟聲請人並未提出上開歷次開庭時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已與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不符。再本件離婚之聲請再審事件係屬家事訴訟事件,而依家事事件法第9條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是系爭事件依法係屬不公開審理之案件,再參以家事事件之法庭錄音內容,涉及當事人間諸多個人隱私,若逕自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進而遭公開其內容,不無流弊產生,基於當事人或關係人之人權、隱私權應予相當保障之考量,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院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從而,聲請人提出上揭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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