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0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宇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宇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宇謙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於民國112年1月1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37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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