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8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雅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雅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雅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年7月,於民國109年2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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