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8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早安清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如意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淑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葉淑惠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籍資料所示,相對人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之戶籍即設於新北市板橋區,非屬本院轄區。聲請人雖於聲請狀上記載相對人之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號3樓之2,惟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調查結果,相對人並未居住於上開汐止區址,有該分局113年6月6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134204170號函可證。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釋明相對人在本院轄區有居住事實之書證,職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於聲請人聲請時確非在本院轄區,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核與前揭專屬管轄規定相違,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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