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84號抗告人即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靖舒被告曾志清上列抗告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112年度訴字第14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自為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之112年度訴字第1484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判決、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抗告人即公訴人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曾志清業於民國112年9月21日,因另案入法務部○○○○○○○○○○○執行,原裁定未及審酌被告已入監服刑而喪失人身自由,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內之保證金,故請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為由,於112年9月21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484號裁定將具保人王靖舒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惟被告於本院112年9月21日裁定沒入保證金前,已因另案於同日入法務部○○○○○○○○○○○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據此,即難認被告有逃匿之情,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前開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於法即有未合,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羅羽媛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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