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95年度交易字第2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225號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何俏美法官魏于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