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0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 律師複代理人 薛郁蕙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蕙鴻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0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 律師複代理人 薛郁蕙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