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109號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原告因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順達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