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魏至平

被告 沈鉉璋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04號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於中華

民國111年3月2日下午2時1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童來好

書記官郭倢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郭倢妮

           法 官童來好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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