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告 沈鉉璋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04號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於中華
民國111年3月2日下午2時1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童來好
書記官郭倢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郭倢妮
法 官童來好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