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4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454號聲請人 黃錦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健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聲請狀所載事實理由相對人簽發本票一張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確認附表二張本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狀所載利息自提示日起算之提示日為何?與附表下方所載利息起算日自109年5月2日起算不符。)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