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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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454號聲請人 黃錦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健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聲請狀所載事實理由相對人簽發本票一張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確認附表二張本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狀所載利息自提示日起算之提示日為何?與附表下方所載利息起算日自109年5月2日起算不符。)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