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監宣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監宣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監宣字第297號聲請人 陳莉蓁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重新提出財產清冊,財產清冊之所有欄位請完整填寫,可填無、不知或不詳,不可空白。
二、受監護宣告人近二年之財產所得資料及財歸資料。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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