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19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黃煌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宏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19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黃煌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宏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