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交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建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建甫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盧建甫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是檢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黃右萱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