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1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冠杰上列受刑人前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冠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冠杰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及7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3日入監執行另案拘役120日及前揭徒刑,並於108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出獄;嗣因假釋期間另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
2月確定,更定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部分為10月確定,經重行審核符合假釋要件,並於109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後;復於假釋期間再經法院另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部分更定為1年8確定。
茲因受刑人經重行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亦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1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6560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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