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990號聲請人 陳婕瑜 上列聲請人陳婕瑜因與相對人 蕭明涵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婕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本票共3張,惟其中票據號碼SR593181之本票到期日係為民國110年10月24日,尚未屆至,故請具狀釋明期前請求清償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