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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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970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玉豐瓷器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1張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