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48號原告 洪詮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永富 等二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下列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共為新台幣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189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