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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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VOXUANBANG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葉宜玲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302專戶 黃美麗 臺灣銀行宜蘭分行VOXUANBANG110年8月12日16,923元G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