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鋒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俊益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萬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5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劉婉玉